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财社[2006]1433号
各区财政局、残联,市级机关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市区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市区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
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55号令)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杭财社〔2004〕392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减免的范围和条件
凡杭州市市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用人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杭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免保障金:
(一)凡年度净利润亏损大于应征保障金,且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在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以下的,或年度净利润亏损大于应征保障金,但当年安置残疾职工就业,且新残疾职工安置数在规定比例50%以下的,可减缴20%保障金;
(二)上年度人均净利润亏损在5000元以上,且职工平均工资在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80%以下的;或年度净利润亏损大于应征保障金,但当年安置残疾职工就业,且新残疾职工安置数在规定比例50%(含50%)以上的,可减缴50%保障金;
(三)上年度人均净利润亏损在3万元以上,且职工年平均工资在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下的,可减缴80%保障金。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征保障金:
1.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性调整而造成严重亏损的;
2.申请破产或因其他原因进入法院受理程序的;
3.连续停业(停产)在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4. 当年度开业的单位。
二、申请减免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亏损减免,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
(二)申请低工资标准减免,须提供上年度劳动情况表(102)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三)申请已安置残疾职工减免,须提供职工总数、安置残疾职工名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障证明;
(四)申请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性调整亏损减免,须提供相关证明或文件、上年度财务报表及《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五)申请企业破产减免,须提供法院受理的文本(复印)件;
(六)申请用人单位被法院查封或冻结帐户减免,须提供法院相关文件材料(复印)证明;
(七)申请用人单位停业(停产)减免,须提供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相关证明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税务零申报纳税单;
(八)申请当年度开业减免,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减免审批程序
申请减免保障金按照市、区财政隶属关系申报。
(一)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所有材料递交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二)残联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三)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申请单位发出减免通知书;
本规定自2007年 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杭州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的规定》(杭财社[1998]字168号、杭残联办[1998]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