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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政策法规

建华文化创意产业园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14-04-11 01:47:57

 

前  言

    建华文化创意产业园是由浙江建华集团投资控股、由杭州建华文创园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集网商办公、物流分拣、网货展示、网上交易为一体的大型电商产业园区。园区由建华文化创意产业园本部(七古登河景房)、建华文创园创业中心(明珠大厦老客房)两大物业组成,现有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重点引进、培育电商企业和电商服务商企业。其中,建华文创园重点集聚成长型网商企业;创业中心主要集聚初创型网商企业。

    2013年1月,园区经杭州市经信委正式命名为“杭州网商城”。该项目总规划面积15.7万平方米,由拱墅上塘、余杭塘栖两个组团构成,分四期建设完成。目前,公司运营的建华文创园及文创园创业中心已调整为杭州网商城一期项目。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发展,园区聚集效应明显、产业链构建逐步完善。2013年,园区先后被授予拱墅区“首批两新组织青年创业创新实践基地”、“杭州市青年网商云部落”、“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杭州市电子商务促进会副会长”、“浙江省首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等称号。

    针对电商企业均为小微企业的特点,园区运营方积极利用自身资源和社会资源,按照“管家式”服务理念,先后建立了技术服务、投融资、渠道拓展、物流服务、党群服务等11个公共服务平台,解决了电商企业在融资、人才、技术、文化生活、企业管理过程中的诸多问题。

    介于各入园企业对于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方面经验的缺乏,特修订《建华文化创意产业园政策汇编》供大家参考,详情咨询园区办公室:88293088。

 政府奖励及资助项目一览表

     部  门 / 项 目   

资 助 标 准

 

市经信委:

 

 

 

技术创新(重点产业)

(杭政办函〔2011201号)

1.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研发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含工业设计创新项目),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对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研发机构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和60万元的资助。对年度评价成绩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首台套奖励

对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4新产品新技术奖励

对被评为市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5.资质认证

对企业在技术等方面获得国际认证、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和重大产品生产许可的,经批准后给予50-300万元的奖励。

 

 

产业化投资(重点产业)

(市委〔201218

1.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2%-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信息化应用项目

对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分别按项目投入的15%12%给予资助;其他企业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投入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处于市场拓展前期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投资物联网、半导体照明等重点产业领域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对我市半导体照明生产企业参与半导体照明示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并中标的,由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按产品实际销售额的20%予以资助。

 

4.总集成、总承包项目

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上规模企业

对上规模企业,按《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61号)规定进行奖励。

 

公共平台(重点产业)

(杭政办函〔2011201号)

1.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对服务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投入的20%-30%给予资助。其中,对服务产业集群(开发区、园区、基地)的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服务全市产业发展并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融资公共服务平台

对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按对企业的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资助。

 

3.展览会、产业研讨会

对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展览会、产业对接会、论坛、研讨会,确需市政府资金支持的,按项目投入的50%-100%给予资助。

 

4.专业培训

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相关职能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助。

 

开拓市场(重点产业)

1.产品展销

对企业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重要国内外品牌展销会的,按不超过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有重大影响的展会可按展位费的100%给予资助;对展会中用于宣传杭州整体形象的投入给予全额资助。对经市政府批准开设的杭产品集中展示展销中心,按项目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2.电子商务应用

对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首期服务费的1/3给予资助;对建设独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按项目投入的20%给予资助。

 

3.重大工程(项目)中标

对企业中标合同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按中标合同金额的0.5%给予资助。对企业中标我市政府示范项目,按不超过企业中标金额的1%予以资助。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中标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为世界500强企业配套

对首次为世界500强企业提供关键配套产品,且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合同能源管理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市级节能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节能量,市级按200/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奖励,所在区、县(市)按100/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符合国家、省级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国家和省奖励的基础上,市级按60/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大企业大集团(市委办发〔200961号)

企业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新购入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新购入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上规模奖励有不同的奖励。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单个项目资助300万以内。

 

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

(市委〔20136号)

研发项目按20%(不超过200万);电子商务等第三方平台产业化项目按10%(不超过200万)

 

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奖励类)

(市委〔20136号)

CMMI3级、4级、5级:30万、60万、100万;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2级、1级:3万、5万、10万;信息安全等认证按50%奖励(不超过100万);软件产品认定:2500/个;软件企业认定:800/家;创新奖励评选:10/

 

省电子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成果转化与技术创新平台4-6%;其他3-5%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

项目

无偿资助50%以内;贷款贴息;风险投资。

 

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传统工艺美术领域需重点拯救、发掘、保护和发展的品种及技艺项目)

对按查账征收税款企业的项目,资助不超过15万元/个;其他项目,资助不超过8万元/个。

 

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成绩显著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工艺美术大师与其所带学徒签订书面协议(市经委统一制定协议格式)报市经委备案,给予带徒授艺的大师一次性奖励1万元,如有多名学徒荣获该称号的,奖励资金可以累加。

 

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

《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738)

 

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53号)。

 

表彰奖励专项资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58)

 

医药产业发展资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1015)

 

科技创新“十佳”评选奖励资金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五个“十佳”评选办法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07355号)。

 

物联网产业

《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0258号)。

 

先进标准

获得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标准创新市长特别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每年安排3000万元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大江东汽车产业园项目和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项目,重点支持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的产业升级、自主创新、兼并重组。

 

市经信委、市工商局等联席会议:

 

 

名牌及驰名商标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新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建设基地的管理组织,给予5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

 

 

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十大产业)

杭政函〔2011140

1.重大科研创新活动

对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将按项目研发经费的25%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企业在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电动汽车技术领域(以下简称三大领域)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可按项目研发经费的3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国、省重大科技项目

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市科技经费按国家、省下拨经费总额的30%给予资助配套(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对本市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三大领域的项目,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立项的,按国家下拨经费总额给予11资助配套。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计〔2003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科技金融结合机制

综合运用创业投资、产业投资以及知识产权等质押、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结合工具,支持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4.税收优惠

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机制,科技成果产业化(十大产业)

1.购置重大关键装备

对首次购置由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须有发明专利)、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关键装备,按购置价的2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对首次购置三大领域企业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关键装备,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补助。

 

2.创新产品应用示范

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中,项目业主单位应明确十大产业领域企业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采购比例等具体要求。鼓励其他投资方式的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十大产业领域企业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择优支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大领域应用示范项目。

 

3.重大科技创新成果

对十大产业领域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其自主创新成果实施产业化后实现年利税500万元以上,并获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获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4.科技知识转化为产业

鼓励高校教师、专家团队、大学生创办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市雏鹰计划、青蓝计划、创业启动资金、种子资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实施科技知识产业化。对列入“雏鹰计划”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

 

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十大产业)

1.培育企业研发机构

对十大产业领域企业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研究院、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60万元的资助。

 

2.产业技术创新组建战略联盟

市财政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实现上下游企业间的协作配套,重点解决产业链中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局牵头另行制定下发。

 

3.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电动汽车、物联网、生物医药等产业建设市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费用补助。其中,对新建的三大领域市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视其对产业发展贡献程度,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费用补助。

 

4.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

重点支持十大产业的高层次研发机构,市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按创建研发机构实际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15%给予资助,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拨付,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的所在区、县(市)给予不少于11的配套资助。鼓励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其中,对三大领域的技术合作项目,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拓展到全市,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知识产权工作

1.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

对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其专利产品年产值等符合市专利试点(示范)条件的,优先纳入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培育计划,优先支持其建立和运用专业专利(文献)数据库,优先提供相关领域核心技术专利检索与分析服务。

 

2.鼓励企业掌握核心技术专利

支持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开展发明创造,并由市本级财政给予资助。其中企业发明专利国内授权资助5000元、个人发明专利国内授权资助1500元、企业申请国外(欧洲、美国、日本)专利资助50000元等。对从事三大领域研发生产的企业,其研发的技术与产品以企业名义申报国内外发明专利并获授权的,在现有市专项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每件增加资助2000元。

 

3.鼓励制定重大技术标准

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经认定,对第一起草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60万元的奖励;第二、第三起草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12万元的奖励。其中,对从事三大领域研发生产的企业,在其制定的国际标准尚未正式立项但已明确在受理期内列入本地应用示范的项目,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对制定和实施联盟标准并取得成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名牌。加大

 

4.创建自主知识产权品牌

支持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名牌。加大对名牌产品、品牌企业的扶持与奖励力度。其中,对从事三大领域研发生产企业的产品,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

 

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项目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评分资助40-100万。

鼓励高校教师、专家团队、大学生创办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市雏鹰计划、青蓝计划、创业启动资金、种子资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实施科技知识产业化。对列入“雏鹰计划”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

 

创业投资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313)VC阶段。

 

产学研项目

市区企业按照评分10%15%20%,郊区5710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项目

市级30-60万,分三年进行资助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710三档,省级不高于投资额的15%

 

优先主题项目

省:50-100万、贷款贴息

 

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

市:工业类按照研发投资总额的25%(小于500万)、按照研发投资总额的农业类30%(小于200万);省:资助15%,贷款贴息为50%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初创期小企业20-40万;一般项目50-100万;重点项目100-200万;杭州市、区资助金额为国家经费的四分之一。

 

国、省配套经费

市科技经费按国家、省下拨经费总额的30%给予资助配套(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对本市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立项的,按国家下拨经费总额给予11资助配套。

 

国家星火计划项目

50-100万;杭州市区资助金额为国家经费的六分之一。

 

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

 

 

集成电路杭州产业化

资金总额1500万元;项目资助一般为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10%20%。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和特殊项目(含高比例资助和大额资助项目)的资助由协调小组审议决定。

 

市发改委:

 

 

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市区企业按基建额的2%或不含基建额的4%;郊区企业按5-10万奖励。

 

2.现代服务业(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

(杭发改服务业[2009]162号、杭财企[2009]558号)

1. 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伍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及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

2. 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对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认定考核奖励,对部分条件尚不具备、但有发展前景和发展空间、符合杭州未来发展方向的,认定为培育类集聚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按照《杭州市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重点类集聚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集聚区编制规划、打造公共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奖励先进等方面的支出。

3.鼓励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市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服务业办)审核认定,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有关规定对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助,补助总金额为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对企业投资的项目按投资额给予15%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或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重大项目按当年实际贷款贴息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海洋经济

每年1000万元,按一、二、三类项目分别给予25158万元的奖励。

 

4.循环经济发展

《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53号)及《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奖励实施细则》(杭发改能环[2011] 277号)

 

5.创投基金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313)PE阶段。

 

6.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拓展区奖励

《杭州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拓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新设立拓展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30万元奖励。(不针对企业)

 

7.总部经济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8.海洋经济政策

1.对属于投资鼓励类海洋产业项目,额度超过2000万元、且建成投入使用的,可按实际投资额予以分档补助,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实行“一企一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2.市财政每年确保工作推进经费,由市海洋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我市海洋经济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平台搭建等工作。加大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港口物流等其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对涉海产业的扶持力度,做到同等优先、适度倾斜。3.新认定的涉海类高新技术企业,经海洋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确认后,参照杭政函〔201159号文件(青山湖)规定,自认定年度起13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优惠。

 

市文创办:

 

 

1.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项目(市宣传〔201080号)

非动漫项目:投资额500万内,小于40万;超500万投资额,3-6%;动漫企业项目:10%

 

2.文创企业上市

认定为培育对象当年起3年内,对企业所得税年递增15%以上部分的地方财政所得,由同级财政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奖励给企业。成功上市的文创企业,募集资金50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募集资金1亿元(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奖励;募集资金超过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3.技术转让(税收优惠)

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融资担保的实施办法

1、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部分,担保费补助为年日均担保额的0.5%。2、年日均担保责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担保费为年日均担保额的1%。3、担保机构所得担保费补助资金总额的80%作为风险准备金。

 

5.投融资体系建设

2010年起,连续5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用于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

 

6. 营业税优惠

对文创企业为开发文创产品提供的有关劳务,以及在境内转让文创产品版权交易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市外经局

 

 

1.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项目

每家按首期网络服务费的30%(小于2万)。

 

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

国家资助:企业项目,小于30/项;团体项目,小于300/项。

 

3.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资金

国家级:企业项目,(小于300万);公共平台项目(小于2000万);省级:对出口企业的参展和运输按50%100%资助,软件出口企业通过CNN3级(含3级)的认证费按50%资助(不超过30万) 。

 

市西博办:

 

 

会展业

资金总额为500万元。

 

市贸易局:

 

 

电子商务、信息化、技术改造

按照每个项目10-30万。

 

市旅委:

 

 

1.旅行社收入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30亿元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6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超30亿元后,每上15亿元台阶给予25万元奖励。

 

2.旅游活动和产品奖励

对经申报、审核确定为自主创新特色专项旅游活动和产品的,给予15万元奖励。鼓励旅行社推广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对达到年度组团要求的国际旅行社给予12万元的奖励。客源补贴3-10万元。

 

3.促销活动和展览补贴

对旅行社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宣传促销活动和展览,由市旅委统一搭建展台,旅行社的展台费、说明会等费用全免,同时给予旅行社促销费50%的补贴。

 
 

市经合办: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市金融办:

 

 

1.企业上市

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年递增15%以上部分的地方财政所得,可由同级财政以一定比例和适当方式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对实现国内上市的企业,根据募集资金额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境外上市,所募集资金的80%或在我市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股权投资企业

1.委托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由股权投资企业与其所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各50%的比例分享。

 

2.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奖励。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外地股权投资资金(指杭州行政区划外的股权投资基金,下同)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4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1)注册资本(出资金额)2亿元(含)以上,给予50万元的奖励;(2)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亿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的奖励;(3)注册资本(出资金额)5亿元(含)以上,给予200万元的奖励;(4)注册资本(出资金额)10亿元(含)以上,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4.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当年起,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获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5.已设立且有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已设立且有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其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6.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7.新设立或已设立的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自上述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可予以全额奖励,后两年可予以减半奖励。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资金规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资金规模在2亿元(含)以下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资金规模在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每增加1亿元的资金规模,可相应增加1个奖励名额,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资金规模在15亿元(含)以上的,可适当增加奖励名额,具体由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补助

补偿比例可掌握在贷款余额的0.5%左右

 

4.银行贷款奖励

市财政奖励资金金额确定后,根据各银行机构评分情况,以相应评分比例确定各银行机构奖励金额。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小额担保贷款

对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额度可提高为20万元。

 

市人才办:

 

 

521”人才

创业支持100-500万,对其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提供两年期最高500万元的信用担保贷款,并给予两年内实际信用担保贷款额度的50%贴息;凡承担国家、浙江省、杭州市科技项目的,经评审,分别给予最高lOO万、50万、30万元的配套资助。

 

市经信委、市人才办、市财政局:

 

 

十大产业中,具有创业经验的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海外优秀创业创新团队主要负责人(《关于充分发挥大企业大集团培养集聚人才主体作用的实施意见》)

(一)奖励人才工作先进单位

大企业大集团自主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人选和市“521”计划人选,按层次高低分别给予所在单位20-50万元/人的奖励,专项用于单位科研经费。所需奖励经费,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支持加大科研投入

以大企业大集团高层次人才为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部委重大科研专项的,按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项目配套资助。
大力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扎实推进大企业大集团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对大企业大集团内新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经考核合格并绩效明显的建站单位,按照《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对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按照《关于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632号)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建站资助。
(三)加大培训力度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356”培训工程向大企业大集团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适当倾斜,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开展各种类型的人才培训。
(四)鼓励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鼓励大企业大集团主办或承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凡符合市科协每年发布的重点学术交流活动的项目,按照《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重点学术活动申报与管理办法(试行)》优先给予资助。

五、配套措施

(一)放宽居留落户条件

(二)落实子女教育政策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中小学校的,按《关于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0824号)执行。当地教育部门要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三)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大企业大集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杭州市人才专项住房政策。外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境外个人购房政策,可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根据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大企业大集团可以建造人才公寓,用于解决引进的急需、紧缺和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

(四)帮助解决配偶就业   

 

市质监局:

 

 

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

1.鼓励制定(修订)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制()订项目的奖励分别不高于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鼓励参与标准化活动: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的单位奖励不高于50万元;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不超过20万元;成为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单位奖励不超过1O万元;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和应诉被国家采纳的单位,每宗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项目支持:列入国家、省、市标准化示范项目,开展标准关键技术攻关的单位,按实际技术投入额的30%进行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

(一)创业项目无偿资助

1、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在我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6个老城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且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大学生在杭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下同〕,可申请最高额度为5万元的商业贷款贴息或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六个等级的项目无偿资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  

 

2、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我市急需引进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和专家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  

 

3、加大对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参赛项目在杭落地转化的扶持力度,400强参赛项目在杭落地转化的可直接申请5万元的无偿资助;大赛获奖项目在杭落地转化的可直接申请10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资助;对在杭落地并获得创业投资的大赛项目,由市、区县(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跟进投资。  

 

4、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在杭自主创业的,对创业项目分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五档予以无偿资助;对创业大学生村官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3年内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4万元的贴息和总额不超过9000元的全额补贴。  

 

5、科技型大学生创业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市科委申请雏鹰计划青蓝计划资助。雏鹰计划企业在培育期间获得创新基金等国家、省级项目资助的,按国家、省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资助,资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青蓝计划企业创办过程中,经市科委等部门审核,在企业注册登记后给予20—100万元的财政资助。  

 

6、文创型大学生创业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市文创办申请文创产业专项资金扶持。按项目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市文创委认定扶持的重点项目除外)。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公益性项目按定额补助办法进行资助,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对纳入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企业(集团)培育库的重点文创企业(集团)所申报的重点项目,经市文创委研究同意,可按项目投资额的25%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二)杰出创业人才培育扶持 

深入实施杭州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建立健全扶持服务体系,对入选杭州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的每位培育对象提供50万元的培育扶持资金和服务,用于教育培养、项目攻关、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或者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银行贷款贴息,扶持成长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创业融资扶持 

1、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相应的贴息政策。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已在6个老城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期在201311以后的,经申请审核可按规定给予贴息。 

 

2、继续实施杭州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风险池”基金项目,已被市、区相关部门认定为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可申请“风险池”项目融资支持,期限一年,到期后如运行良好,可滚动操作,并适当放大规模。“风险池”项目下的业务,原则上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给予不高于年1%的费率优惠、杭州银行与杭州联合银行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10%的利率优惠。  

 

3、被认定为“雏鹰计划”企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可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雏鹰计划”企业倾斜,对获风险投资的“雏鹰计划”企业,杭州高科技担保公司可根据其经营状况提供不超过投资额50%的信用担保。资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  

 

4、被认定为“青蓝计划”企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可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享受补助的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5、对公益性文化创意项目可按贷款利息全额贴息;对准公益性文化创意项目可按贷款利息的50%100%贴息;对经营性文化创意项目的贴息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贷款利息额的50%

(四)经营场地补贴 

新办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三年内由创业园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三年内由纳税地区财政给予1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平方米·天,第二、三年补贴05/平方米·天。  

(五)建园资助 

进一步鼓励在科技智力资源较密集的科技园区、高教园区以及大学生创业企业集中的机构建立大学生创业园。经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建园资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六)扶优资助 

对年税收1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的10万元资助。

(七)工商登记等政策优惠 

大学生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凭《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到杭州银行、杭州联合银行指定网点开设银行账户时,免除其工商登记、开办账户等相应费用。大学生创办企业可依法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允许符合相关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利用大学生公寓、居民住宅或商住两用的高层建筑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为进一步扶优促强,鼓励大学生创业企业实现集团化运作,凡属中介服务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八)税收扶持 

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在税费优惠方面给予扶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有关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大学生创业企业,符合税法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会展补贴

大学生创业企业参加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经企业纳税地政府部门认可后,由纳税地区财政按展位费的50%,对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  

(十)社会保险费补贴  

1、对登记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杭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2、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录用当年杭州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十一)创业实训和见习训练补贴

1、对参加企业实训、创业培训、技能培训、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信息化人才实训、文化创意人才实训、商贸服务人才实训、旅游业人才培训等实训项目的大学生和实训基地(机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资助。  

 

2、全日制普通高校杭州6个老城区生源毕业学年大学生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可参加见习训练。见习训练期间,见习学员可享受每月不低于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和每人每半年50元的综合商业保险。见习基地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按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70%的每人每月见习学员生活补贴、400/人·月标准的专业技术类岗位补贴、150/人·月标准的非技术类岗位和按1000/人标准的一次性留用奖励。

 

拱墅区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说明

 

    拱墅区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上半年2次,下半年3次开展

    一、初定条件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职称工作,根据市职称专家工作会议有关精神,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杭州市人事局杭人专[2002]49号文件有关规定,国民教育系列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现岗位从事的专业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名称与现岗位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经考核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符合相应专业档次的任职条件,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如卫生、通信、司法、语言文字等系列)除外。本季度申报时间为3月1-20日。具体学历、资历要求如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

    1、人事档案委托杭州市各人才中心管理,纳税在我区的单位员工。

    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从事专业有相应可初定职称系列。

    3、经用人单位考核符合任职条件。

    4、学历资历要求如下:

     (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初定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取得员级资格满四年或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后(小学、幼儿园教师满四年)可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但对于专业不对口,现任工作专业性不很强的,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时,应增加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1年;而专业性强的,仍应作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对待,需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如建筑工程、会计类等];初级资格跨职务系列工作调动后,需转换专业技术资格的,经试聘一年后考核合格的,也可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或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

     (3)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

     (4)硕士毕业或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以及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硕士学历或学位的,取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前后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5)获博士学位者,经考察合格可初定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5、国家承认学历的自考、函授、夜大、成教等其他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符合上述职称初定第1、2、3、4款申报条件的亦可申报。 

    6、委托我中心人事代理,符合上述职称初定申报条件的在外地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由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同意后,在网报完成后,可在区人力社保局下属北部人力资源服务市场递交申报材料;未委托区人才中心,但委托大杭州范围内人才中心(如临安、富阳、淳安等地)人事代理,且用人单位在我区注册纳税的,符合上述职称初定申报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经对方人才中心盖档案证明章后,亦可申办职称初定。

    注:除符合第(1)条所列认定情况的中专学历人员使用《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以外,(2)-(5)条所列初定情况的人员均使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

    二、个人申报材料

    1、《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2份(从申报系统上下载http://hzzcpd.train.gov.cn/)。

    2、《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表》一式1份(在系统完成申报后,点击姓名前的编码,即可进入页面,点击“打印报名表”)。

    3、《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变动记录》原件一式1份(通过社保大厅自助打印的记录单需本人在记录单上签字)。

    4、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

    5、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一式1份。

    6、身份证复印件1份。

    7、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式1份(如何备案详见学信网: http://www.chsi.com.cn/xlcx/bgys.jsp);只取得国内硕士学位者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复印件一式1份(:http://cqv.chinadegrees.cn/cn/);国内中专学历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等职业教育认证报告》复印件一式1份(如何认证详见学位网:);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如何认证详见浙江海外人才网:http://www.zjhwrc.com/BanZheng/Index.aspx)。http://cqv.chinadegrees.cn/cn/如何认证详见学位网

    8、教师系列还须提供教师资格证、继续教育证、普通话等级证书、计算机操作等级证书、从事专业工作以来的年度测评表复印件;其它部分专业如会计、统计、审计等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附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材料准备齐全后报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9、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驻留学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一式1份。

    * 项4至9的佐证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三、初定流程

    1、本人如实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样表可在http://hzzcpd.train.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一式2份。个人或单位通过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网址:http://hzzcpd.train.gov.cn)进行网上申报。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和网上基本信息、电子照片(电子照片要求免冠证件彩照, jpg格式,宽和高比例为1:1.4,50KB以内,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的核对、审核工作。

    2、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后,完成网上信息上报,打印《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表》。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后与原件一起报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并退还证书原件。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表》上盖章;完成网上信息审核、批准工作。

    3、个人或单位人事部门将经主管部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连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表》、相关材料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与原件一起报送拱墅区北部人力资源市场初审(上塘路629号,百安居对面。)联系电话:86702870。

    4、待区人力社保局终审,并上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发布通知文件,打印证书并发放。

    中级以上职称因每种职称申报时间、条件不同,详情咨询拱墅区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条件及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定义

    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有效期3年。

    二、政策依据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经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联合发布。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08]362号),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8年7月8日联合发布。

    详见www.innocom.gov.cn网站

    三、认定(复审)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四项指标是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具体评价方法如下:

序号

  

赋值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3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4

成长性指标

20

    

        100

 

 

7、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的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打分的基本构成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A. 6项,或1项发明专利    □B. 5项         □C. 4项 

       □D. 3项                    □E. 1~2项      □F. 0项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A.4项以上     □B.3~4项(不含3项) □C.2~3项(不含2项)

       □D. 1~2项(不含1项)    □E. 1项        □F. 0项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

(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A. 5项都符合要求       □B. 4项符合要求 

□C. 3项符合要求         □D. 2项符合要求

□E .1项符合要求         □F.均不符合要求

    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分: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高新技术企业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

    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政策如下:

    一、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此条仅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此条仅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关税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二、财政奖励补贴

    根据市级,区级财政情况,奖励2-30万等。

    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政策:无税收优惠,奖励金额按所在区的奖励政策决定(高新企业越少地区奖励金额越高)。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