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其每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列支额(不包括提取的技术开发费)不低于销售总额的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2、新办(三年内注册、登记)企业的新上项目,对一个企业原则上支持一个项目。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杭州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5、申报项目实际投资应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申报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额的50%以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5万元-20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50万元-8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0万元-15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30-5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6万元-10万元。
三、申报材料:《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连同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报告和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三、项目受理程序
1、申报项目单位准备好申报材料,报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企业孵化器汇总并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初审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各方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种子资金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3、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初定资助项目,并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