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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政策法规

拱墅区文化创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12-08-18 09:28:20

 

一、申报依据:《关于扶持激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拱办委[2012]45

 

二、申报条件:国税、地税注册登记地在拱墅区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重大项目、文化创业产业园区以及现代传媒、设计服务、信息服务、动漫游戏、文化休闲旅游等重点行业法人企业。

 

三、申报对象与标准:

1.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财政级次在拱墅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引进当年区贡献3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对区贡献的50%予以资助(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区贡献仍须保持30万以上)。

2.对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行业的企业,年度对区贡献首次达到500万元的,按当年对去贡献的3%给予企业奖励,第二年起连续两年对区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按当年比上年新增贡献部分的15%予以奖励;年度对区贡献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按当年对区贡献的5%给予企业奖励,第二年起连续两年对区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按当年比上年新增贡献部分的25%予以奖励。奖励时间不超过三年。

3.经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分别给予园区管理机构100万、30万、1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认定为市、区级文创楼宇的分别给予楼宇管理机构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对区贡献单位产出名列前茅的园区,按当年对区贡献的2%给予管理机构奖励;园区内有文创企业上市的,一次性奖励管理机构5万元。

4.区内文创创意企业通过审查的原创性电影、电视、动画作品,在中央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首次播出的,每部作品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电影作品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部20万元予以奖励。

 

四、申报程序:各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后,经项目初审、项目受理、资格审查、专家评审、联合审查、行政决策、媒体公示等程序,确定本年度扶持项目。扶持项目确定后,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联合下文,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扶持合同,下拨扶持资金,并对已立项项目资金使用和建设进展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管。

 

五、申报时间:每年上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