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杭劳社就[2009]255号
二、补贴范围和条件: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等用人单位招用持证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三、补贴要求
(一)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不适用于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等)。
(二)用人单位自为持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但为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在用工期限内补办该手续。
(三)用人单位申领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时,所提供的就业登记证明、参保证明、劳动合同等资料不是由同一个单位提供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劳动合同的签订单位享受。
(四)对办理就业登记时间晚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情况,不予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企业要办理注销的,不许在注销前申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企业注销后,因主体消失,不再享受注销前的扶持政策。
四、补贴标准
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不足5年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自持证人员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当月起,用人单位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标准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其他相关:
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杭政办函[2012]200号)